最高人民法院將于12月4日上午公開審理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一案,3Q期間的三組案件一審中騰訊均勝訴,360分別被判罰40萬和500萬。比較耐人尋味的事,12月4日為中國普法日,輿論普遍認為選擇在這一天開庭審理此案,將對互聯網規范有著重要意義。

法律背后的尷尬:“司法懲戒”尷尬的變成“司法營銷”
誠然中國的法制越來越完善,但在針對互聯網領域還留有提升的空間。復雜多變的中國互聯網,很多作惡的企業無視法律紅線的存在,或肆無忌憚傾軋對手,或藐視法律懲戒繼續我行我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聯網亂象”的衍生。
僅就“戰爭之王”360而言,有媒體做過這樣一個統計:數據顯示,360第三季度營收8400萬美元,凈利潤為1290萬美元。然而,近年遭遇官司“12連敗”的360,總共賠償金額只有寥寥704萬。如此數目的賠償金額,僅相當于其單季度利潤的2.58%,季度營業額的0.61%,相當于其78.4億美元市值的0.01%!360敗訴被罰款的費用,對其來說不值收入的九牛一毛。
“司法懲戒”尷尬的變成“司法營銷”,360公司通過多場不惜失利的官司,為其挑戰行業巨頭贏得產品口碑,從而快速產品提高市場占有率。這都與360的營銷擴張戰略分不開。網易科技專欄作家郭建龍就將360騷擾、蠶食行業龍頭的策略稱為“寄生戰略”。如果類似行為在國外發生,巨額的判罰將讓作惡者心生膽寒,斷絕屢次挑釁法律的惡念。
不正當競爭的紅利:微小敗訴成本換來安全行業老大
360公司在近些年所“遭遇”的十二場官司中,其中包括八場涉及到不正當競爭的官司,無一例外,都以敗訴告終。
2010年3月,360將百度工具欄定義為惡評插件。此后不久,360又在進行系統掃描時,將百度工具欄評定義為“系統安全漏洞”,并不遺余力地提醒用戶卸載,對百度工具欄的正常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2010年5月,360安全衛士以“金山網盾破壞360木馬防火墻運行”等莫須有的罪名,強行提示用戶全面卸載金山網盾。此后不久,360殺毒也開始提示用戶卸載金山網盾;
2010年5月,360安全衛士以“不安全”為名,恐嚇用戶,攔截傲游及其他瀏覽器的正常的默認設置,并從各種渠道強制安裝360瀏覽器,再以安全名義接管默認設置和強迫用戶使用;
2010年5月25日,可牛免費殺毒第一個版本剛誕生5分鐘,就遭到360安全衛士的惡意攔截;
2013年,360強行篡改百度搜索結果頁面,造成混淆,同時故意仿冒、混淆搜索結果,劫持百度流量,侵犯原告商標權并且不正當競爭。
2013年中秋,奇虎360公司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安全衛士”的“一鍵修復”功能,將競爭對手的“搜狗瀏覽器”擅自更改成為360自己品牌的瀏覽器。當用戶試圖用手動更改的方式復原時,卻遭到360軟件的直接阻撓和“可能含有木馬病毒”的不實恐嚇,致使“搜狗瀏覽器”用戶在短短兩天時間內驟減百分之二十。
從安全到搜索再到IM,360屢屢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打擊友商,盡管法律層面給了正義的說法并給予了它一定的懲戒,但令人遺憾的是,金山網盾被一夜之間覆滅、可牛就此沉淪、遨游被徹底打壓,而360僅付出了微小代價變讓自己的安全老大地位得以鞏固現已占據80%的份額、瀏覽器與搜索份額不斷企高名列國內前三甲,在ROI層面,這樣的“不正當競爭紅利”他們賺的盆滿缽滿,并鼓起了如法炮制,把“不正當競爭”之手伸向下一個對手的信心。
亂象需用重典:相關政府監管部門應“責令停業整頓”
選擇普法日開審360不正當競爭一案有助于推動中國司法的進步,結合央視11月播出的《中國互聯網亂象》的報道,能看出政府部門對于凈化中國互聯網環境的信心。如果對類似360這種屢犯不改的企業不加以嚴懲,那么輿論所說的“360所過之處將寸草不生”絕不是杞人憂天。以罰代管、低額賠償,以及高額的維權成本說明,現有的市場治理理念已經不能完全發揮作用,司法和政府在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環境中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據了解,國外關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及侵權的法律法規相對完善,處罰也較為嚴厲。2009年,Facebook遭遇“垃圾郵件之王”侵害后,將之訴至法庭,最終獲賠7.11億美元;2009年5月歐盟委員以美國英特爾公司違反歐盟自由競爭法,排除對手AMD為由,向其開出創紀錄的10.6億歐元(約合14.4億美元)的罰單;2009年7月,高通因不正當競爭遭韓國FTC罰款2.08億美元;2011年,雅虎也起訴垃圾郵件商不正當競爭,獲賠6.1億美元。在2012年舉行的蘋果訴三星電子專利侵權訴訟中,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地區法院的一個陪審團裁定三星電子侵犯了蘋果的6項專利,并要求三星向蘋果賠償10.5億美元。事實證明,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在保護被侵權人的同時,更能起到行業威懾作用。
其實在我國《電信管理條例》條文中已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它的適用范圍包括:一是同一主體多次違法的;二是主觀惡意較大,社會危害面廣的;三是手段惡劣的;四是同一行為違反多部法律法規的。從360公司近年來一系列行為看,其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以欺詐、誘導甚至強迫的手段左右用戶意愿,其手段不可謂不惡劣;360公司在明知損害結果的情況下,肆意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危害面不可謂不廣;該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基本權益,而且違反了包括《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同時,360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累犯”,早已有過多次被宣判敗訴的“前科”。這些都毫無例外的證明,360公司完全符合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情節嚴重”,在接受司法審判的同時,也應該受到相關政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就在美國不斷涌現facebook這樣令人尊敬的互聯網巨頭時,我們的開放、創新、公平的互聯網理念依然在遭受不安定分子的挑戰,沒有規矩則不成方圓,法律實在該讓互聯網亂象徹底走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