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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還能否“白讀”?

百度文庫自從2009年推出以來就麻煩不斷,最近又被中國青年出版社中青文傳媒公司(下稱“中青文傳媒”)推上了被告席。

與以往作家們的“單兵作戰”不同,這次出手的是出版商。

據了解,中青文傳媒指控百度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百度文庫”網站在線提供中青文傳媒旗下3本書籍的電子版本。該案已于2013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非正式開庭,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法官進行了庭前調解。

根據起訴狀顯示,中青文傳媒指控百度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百度文庫”網站上擅自向公眾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和《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3本書籍的電子版本,侵犯了出版者和作者的著作權,并造成巨大損失。

中青文傳媒要求百度停止侵權,同時向百度索賠損失1818.65萬余元。

中青文傳媒負責人透露,他們為相關維權已經準備了很久,同時啟動了司法和行政兩個渠道。在訴訟之外,還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投訴。

據了解,百度公司已于9月30日下午接到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侵權這3本書的行政處罰決定預先告知書,并隨即刪除3本書的各類版本。 

“討伐”百度

百度文庫被起訴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兒。

早在2011年,賈平凹、劉心武、閻連科、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就曾聯合署名,發起了《三一五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盜竊這些作家的作品,對用戶免費開放。

百度文庫“盜版”的長期后果,被50位作家的聯名書表述得極其嚴重:“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么長久下去,必將無書可讀。”

磨鐵圖書公司總裁沈浩波甚至稱,百度文庫做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盜版行為”,是“盜賊的行徑”。

而在作家慕容雪村看來,百度的盜版行為肆意而露骨。

他說:“有一天,忽然發現我所有的作品,包括7部長篇/短文,以及未寫完的小說都被搬到了百度文庫……幾乎每部小說都有上萬次下載,被百度無償拿去賺巨額廣告費。”

被百度文庫“盜竊”了學術論文的網友“VictorPih”認為,百度文庫的做法已經侵犯很多學校的知識產權和學者的著作權,但投訴之后,“百度什么時候在意過?”

盜版的“避風港”?

面對輿論的常年圍剿,百度的回應似乎很官方。

百度公司在面對侵權事件一直立場很明確,“百度高度重視互聯網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如果作家及版權方發現文庫用戶在上傳內容時有侵權問題,只要通過文庫投訴中心反饋情況,一經核實,百度會在48小時以內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

百度的這種姿態,令很多著作權人不滿。

“侵權的成了大爺。”慕容雪村感到無奈。

“是現行法律給了百度這種操作模式巨大的空間。”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國華和北京郵電大學研究網絡法律研究中心劉德良一致作出判斷。

他們二人所說的現行法律是指“避風港原則”。

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第3款在業界被稱為“避風港原則”,意指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不構成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只有在服務商“明知或應知”屬于侵權作品仍不作處理,未盡到注意義務,才構成侵權。

因此,根據此原則,一個作者發現自己的作品被盜版后,維權的方式只能是“通知侵權方刪除”。

“然而,能夠及時發現盜版,并希望刪除的著作權人是非常少的,大量的盜版在作者毫不知情時就已經傳播。”王國華介紹說。

等到著作權人提起訴訟,盜版已經泛濫成災,百度已通過廣告獲取了大量收入。

另外,著作權人更多的并不是想刪除自己的作品,而是想要分享這一部分收入。

但是,要想讓百度把到嘴的肥肉吐出來,依據現行的制度,唯一的途徑是談判,談判不成只能訴訟。

由于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本來就弱小的受害者的力量再次遭到削弱。

對一個資金雄厚的大企業來說,證明自己盡到注意義務,不知道盜版是很容易的;而對于作者來說,證明百度“明知或應知”是盜版還故意放縱的,則是極為困難和繁瑣的。

因此,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工作人員張洪波和沈浩波等人看來,百度是濫用了“避風港原則”,造成了事實上的法律難以追究的大量盜版。

怎樣才能共贏?

其實,百度文庫是否濫用“避風港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爭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剛向記者介紹,依“避風港原則”對侵權與否的認定,“法官判案只能看具體的情況,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

因為,適用“避風港原則”的關鍵是被告是否“明知,應知”。

百度文庫及百度百科、百度MP3屢屢卷入的侵權訴訟,著作權人通常都會認為,明知這種經營模式有風險還做,即屬于“明知”。

而百度的抗辯理由也很明確,所謂“明知”,是要明知具體的作品有否侵權。

故而法官判案只能“看具體的情況”,比如一部電影放在網頁顯著位置,在排行榜上推薦,肯定就是“明知”。而要翻好幾頁才能找到的作品,就很難說是“明知”。

馮剛認為,這樣一種制度設計既不利于作者的權利保護,從長遠來說,也阻礙了數字產品行業的發展。

“法院也希望改變傳統的版權獲得方式,建立一種集體協商的機制,比如作者授權文著協等集體管理組織與服務商談判,雙方實現利益共享。”馮剛說。

沈浩波等人認為“避風港原則”會成為一種法律縱容,長此以往,“整個出版業和作者都將沒有未來,出版業從傳統向數字出版轉型將陷入泥潭,做正版數字產品的網站將被逆淘汰”。

王國華律師認為,短期內這種危害也許不明顯,但長期一定會帶來整個文化產業創新性的萎縮,音樂行業已是前車之鑒。

然而,要改變這種狀況,并不是修改幾個法律條文就能做到的。

中國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認為,要從以作者為中心的版權保護模式轉到利益分享模式。

姜奇平表示,這種轉變必須先從立法上做起,而不能指望百度這樣的大公司。

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在于控制,發現盜版即通過追繳、銷毀、刪除的方式,保護權利人以正當的渠道獲益。

但是,網絡傳播的迅速和大范圍,造成控制失效。一旦侵權行為發生,靠刪除完全解決不了問題。

所以,在傳統出版向數字出版轉型時期,立法理念要從控制模式變為分享模式,甚至可以將利益分享模式在法律規定中明確下來,鼓勵產品使用者。

這就需要著作權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重大調整。

而已被侵權的作家們以及出版商,還是希望在立法還無法改變的當下,政府應要求百度文庫“先關掉這種盜版模式”,然后再考慮“和產品使用者利益分成”等方式。

他們希望,中青文傳媒的這次行動,能真正促進中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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