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河區人民法院對2021年至2026年6月審理的涉環境資源案件進行梳理分析,總結案件特點,提煉審判舉措,并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經典案例。
2021年至2026年6月,寧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案件1611件。其中,刑事案件44件,占比2.73%;民事案件1267件,占比78.65%;行政案件300件,占比18.62%。審結案件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占刑事案件的68%。這與寧河區水網密布、水域遼闊及野生魚類資源豐富的自然條件密切相關。此外,部分沿岸群眾長期保有“靠水吃水”的傳統觀念,對禁漁期、禁漁區規定認識不足,甚至存在“捕點魚蝦不算犯法”的誤區,導致“電毒炸”等破壞性捕撈禁而未絕。
審結的涉環境資源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熱力、水電等自然資源利用領域,同時隨著新能源、新技術的開發應用,相關環境資源糾紛也時有發生。從案件數量看,涉土地資源民事案件數量占比最大,與寧河區作為涉農涉生態大區、農村地域廣、農用地占比高的特征較契合。
今后,寧河區人民法院將持續深耕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寧河實踐”,發揮環境資源法庭的專業優勢,以最嚴密的法治守護綠水青山。
相關案例
非法狩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判刑并賠償63萬余元
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寧河區某村玉米地多次以設置粘網、誘鳥器的方式誘捕野生鳥類,數量較多,其中黃胸鹀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喉歌鴝、藍喉歌鴝、震旦鴉雀等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栗鹀、棕頭鴉雀等為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動物。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導致案發區域野生動物資源受損,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寧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同時,被告人李某應當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綜上,寧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粘網、誘鳥器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63萬余元,并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本案公開庭審并當庭宣判,案件一審生效。
非法捕撈 判刑并沒收工具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勝、王某亮違反禁漁期規定,利用禁用工具,駕船在寧河區界內某河段至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界內某河段,采取電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經查,二人共捕撈鯉魚30公斤、鯽魚20公斤。檢察機關以被告人王某勝、王某亮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寧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勝、王某亮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50公斤,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王某勝、王某亮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給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破壞了捕撈水域的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寧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勝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亮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工具船、電抄網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并支付漁業資源損失費用3.7萬余元。案件一審生效。
嚴懲危化品違規經營 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先后分別從孫某某、閆某某處購進柴油,存放于某村宅院內。后張某某將農用車改裝成的油罐車將柴油運送、出售,銷售金額270萬余元,獲利2.6萬元。經評估,張某某在沒有任何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在人員密集的村居場所非法經營柴油,可能造成火災、爆炸等事故后果,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現實危險性。
寧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案件一審生效。
記者 常健


